2016年8月21日 第30287篇《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适用范围探讨
内容摘要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之核心在于适用范围的界定,从域外立法比较与借鉴中可看出该制度立法的国际发展趋势。我国对此的立法缺陷是在适用范围上限制过多,影响其功能的发挥,所以当前应扩展该制度的适用股东和适用事项范围,完善已有适用情形的适用条件,以期更好地鼓励投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关键词
异议股东;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范围;
结构框架
一、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之核心在于适用范围的界定
二、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适用范围的域外立法比较与借鉴
(一)适用公司种类的比较
(二)适用股东范围的比较
(三)适用具体情形的比较
(四)域外立法的经验借鉴
三、我国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适用范围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立法在适用的股东范围方面存在缺陷
(二)我国立法在具体适用情形方面的缺陷
四、我国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适用范围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关于适用股东范围
(二)关于适用情形范围
(实习编辑: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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