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1日 第30264篇《政法论丛》 2015年第6期
我国引进食品召回制度的再思考
内容摘要
食品召回制度的实践效应不仅仅取决于该制度本身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更有赖于其可行性。而当下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受到了后者的制约,以至于新的食品召回制度在我国仍然难于期待。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既要从源头入手,增强与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责任主体之法律信仰、诚实自律性;又要重视对食品生产的全程监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以及管理者还应取消其终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与管理的资格。
关键词
食品安全;食品召回;诚实自律;
结构框架
一、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法理意义
(一)有效捍卫公民食品安全的权利
(二)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忠实履行义务
(三)督促政府食品监管部门积极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二、食品召回制度之于我国的可行性考量与分析
(一)不安全食品的主动召回不现实
(二)不安全食品的强制召回难于发力
(三)无害化处理的规定不切实际
三、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
四、结语
(实习编辑: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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