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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4日 第30266篇《现代法学》 2014年第2期
再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情景化、类型化与限缩性适用
作者:赵西巨 山东中医药大学 
内容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59条出身于我国“医药不分家”的医疗体制,它过于注重医疗机构“销售”医疗产品这一表征,而没有对医疗服务区别于商品销售的特性给予充分考虑。在医药尚未分离的时代,第59条具有存留价值。在医疗机构走向“医药分家”的过程中,与其狭隘地、机械地、不加区分地适用第59条从而将其演化旧体制的“固化剂”,不如全面地、辩证地分析医疗机构的责任归属、使其细微地反映不同情形,将第59条演变为新体制产生和建立的“压力阀”和“助推器”。可通过类型化处理方式,比如医疗机构的类型化、服务商品区分的类型化、产品缺陷的类型化、医疗产品的类型化和与医疗产品有关的责任类型化,来缓解第59条医疗服务提供者所来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
医疗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
结构框架
一、第59条产生的社会背景
二、第59条的解释论
三、域外法的观察
四、对第59条的检讨
五、第59条的存续价值和适用
 (一) 医疗机构的类型化
 (二) 商品、服务区分的类型化
 (三) 产品缺陷的类型化
 (四) 医疗产品的类型化
 (五) 与医疗产品有关的责任类型化
六、结语

(实习编辑: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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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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