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9日 第30270篇《河北法学》 2014年第7期
特殊动产一物二卖履行纠纷类型化思考——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内容摘要
作者:张力,郑志峰
一物二卖有违诚信原则,《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否定了特殊动产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企图达到维护诚信原则的目的。然而,强行树立履行标准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也无法真正实现维护诚信原则的目的。特殊动产一物二卖履行纠纷可分为选择性纠纷、处分他人之物纠纷和确权性纠纷,分别对应买受人均未交付之情形、只有一方买受人交付之情形以及两方买受人均为交付之情形。对于确权性纠纷,根据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确认受领交付方所有权;针对处分他人之物纠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于选择性纠纷,则应赋予出卖人自主选择权。出卖人一物二卖行为本质上为违约行为,应以违约责任规制之。
关键词
特殊动产一物二卖;司法解释第10条;履行纠纷分析;违约责任;自主选择权;
结构框架
一、逻辑起点: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质疑
(一)否定出卖人自主选择权不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合同效率价值以及债权平等的规则
(二)形式上的否定出卖人自主选择权并不能真正维护诚信原则
(三)第10条本身存在诸多问题
二、特殊动产一物二卖类型化透析之前提要件
(一)不交付只登记如何理解
(二)后买人单纯知情对给付效力的影响
三、特殊动产一物二卖履行纠纷类型化分析
四、问题解决:违约责任下出卖人自主选择权的重新发现
结语
(实习编辑: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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