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9日 第30285篇《法学》 2016年第6期
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
内容摘要
基于互联网提供劳务是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存有分歧。作为此类争议的典型代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判决Uber公司与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其所依据的Borello测试体系并不代表美国法判断劳动关系的标准。成文法国家提炼"从属性"概念并构建相应的审查标准,且通过司法经验已形成裁判要点。在我国现行的制度框架下,不应当认定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属于劳动关系。面对互联网的发展,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需作动态调整,同时应避免劳动关系的泛化。
关键词
网络租车;劳动关系;从属性;Uber案;
结构框架
一、 司法分歧与问题
二、 基于“Uber案”对美国法认定劳动关系标准的考察
(一)“Uber案”裁判以borello测试体系为依据
(二)Borello测试体系的内在不确定性
(三)Borello测试体系并不代表美国法判断劳动关系的标准
三、劳务给付之从属性审查
(一)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学理分析
(二)认定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司法经验
(三)我国大陆地区现行从属性审查模式之检讨
四、基于互联网给付劳务的司法裁判要点及制度回应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司法裁判要点:以“e代驾”案为例
(二)劳务给付方式灵活化的制度回应
五、结语
(实习编辑:陈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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