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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9日 第30286篇《中国法学》 2016年第3期
经理雇佣合同与委任合同之分辨
作者:王天玉 清华大学 
内容摘要
对于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雇佣还是委任的问题,应当以从属性作为基本判断标准,依据人格从属和经济从属予以认定。总经理给付劳务由于不具有从属性,应当属于委任合同。对于除总经理外的高级经理和低级经理,应当依据从属性指标体系甄别从属性程度差异,给予差别化的劳动法保障。在员工升任总经理的情况下,原雇佣合同与新委任合同可以并存,双方有特别约定则从其约定,无特别约定则原雇佣合同中止,待委任合同终止后继续履行。
关键词
经理;雇佣;委任;
结构框架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从属性:分辨雇佣与委任之基础标准
(一) 从属性标准形成的制度脉络
(二) 从属性标准构成的学理界说
(三) 从属性标准构成之厘定
三、 经理合同类型初次分辨:从属性与经理分层
(一) 以从属性为标准的经理分层
(二) 初次合同类型分辨:总经理合同
四、 经理合同类型的再次分辨:从属性之程度
(一) 从属性程度强弱的判断指标
(二) 从属性程度差异的法律后果
五、 经理合同类型的三次分辨:从属性之变动
(一) 选任总经理之从属性变动
(二) 员工升任总经理能否形成雇佣与委任并存之双重契约
(三) 总经理合同之法律适用:“王茁案”再分析
六、结论


(实习编辑:陈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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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罗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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