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日 第30332篇《》 年第期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评价
内容摘要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作出重大修改。其中一大亮点的便是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即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将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依法实缴的部分改为完全的意定认缴,法律对其不再做强制性规定。最低注册资本的废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这一改革的理论依据何在,是否能取得相应的效果,又是否需要跟进相应的制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周友苏老师及其硕士研究生张异冉在《从事前预防到事后规制——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审视》一文中对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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