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9日 第30396篇《法商研究》 2014年第3期
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司法实证研究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蔡立东;刘思铭
司法实证研究表明,现行“权力驱动型”规范模式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存在容易引发权力滥用、失于对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权利的保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双重角色混乱、未能与现行法规范体系有效衔接等诸多局限性。究其关键在于没有以物权变动的逻辑阐释收回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结构,导致这一权利变动现象游离于物权法的规范体系之外,未能获得相关制度资源的有效规整。因此,需要改采“权利行使型”规范模式,以终止权的设立及行使为制度资源重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妥善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关键词
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权力驱动型;权利行使型;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实证考察:案例的数据统计和分析
(一)总体性数据
(二)案件当事人和争议事由
(三)法院裁判适用的实体法规范
三、理论总结:“权力驱动型”规范模式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及其局限性
四、政策建议:确立“权利行使型”规范模式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
五、结语
(实习编辑:张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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