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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8日 第30423篇《法律科学》 2016年第5期
论互联网立法的重点问题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互联网立法的重点问题就其立法模式而言,我国应当采取专门立法的模式,不宜制定一部大而全的“互联网管理法”,当前网络安全、网络侵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等领域问题相对突出,且法律规范存在缺失,有必要在这些方面制定专门的法律。互联网立法中应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资源高效利用,市场、技术与制度“三对关系”。互联网立法的重心在于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且应注重发挥行业自治能力。
关键词
互联网立法;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安全;
结构框架
一、互联网立法应采取专门立法的模式
二、互联网立法中应处理好的“三对关系” 
(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 
(二)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资源高效利用的关系 
(三)市场、技术与制度的关系
三、互联网立法的重心在于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互联网立法应注重发挥行业自治能力


(实习编辑:张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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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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