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5日 第30450篇《中南大学学报》 2015年第2期
走出法学的概念天国:法律行为概念的否弃与替代性框架结构探微
内容摘要
法律行为系契约与单独行为的抽象上位概念,为德国潘德克顿法学所首创,并被大陆法系中的德、日等国采纳。我国民法也继受了这一概念。法律行为有过度抽象的倾向,实益上亦存在一定缺陷,其并非民法所不可或缺的部分。法律行为在概念上无法决绝地与意思表示相区隔,在实益上也与行为性格的意思表示以及原因/结果性格的契约、单独行为相杂糅,使实务无端复杂化。因此,否弃法律行为至少可为一种理论上的选择。在否弃法律行为的基础上,由意思表示替代法律行为肩负其原本承担的行为意义方面的技术分析功能,同时将契约、单独行为作为仅具结果意义的因意思表示发生效力而产生的单纯法律关系,则逻辑上更为清晰,实益上更为便利。
关键词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逻辑;法律实益;法律关系;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法律行为概念否弃的学理因素:抽象技术滥用与法律实益缺陷
(一)抽象技术滥用:过度抽象的概念空洞性
(二) 法律实益缺陷:分析功能的局限性
三、法律行为概念否弃的经验因素:基于法制史与比较法上的观察
四、法律行为替代性框架结构探微:“意思表示—法律关系”构造
五、走出法学的概念天国:法律行为概念的初步否弃
(实习编辑:张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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