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6年10月29日 第30532篇《东方法学》 2016年第4期
侵权法中可预见性标准的基本功能及其比较
作者:于雪锋 浙江财经大学 
内容摘要
侵权法中的可预见性标准既体现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思想,也体现了因果关系链合理切断的需要。因此,可预见性规则可谓是融可归责性与责任限制于一体的规则。尽管过失与近因的判断都要考虑到预见性问题,但两者的侧重点不一样,不能相互替代。在过失侵权中,后者是在前者判断基础上的进一步细致化判断。此外,预见性问题在过失与近因判断中的重叠出现,有助于反思侵权构成要件的判断流程。
关键词
侵权法;可预见性;直接限制;间接限制;
结构框架
一、可预见性的基本功能——过失与近因(或责任限制)的判断标准
(一)可预见性标准认定过失的功能 
(二)可预见性标准认定法律因果关系(或限制责任范围)的功能
二、过失与因果关系认定中可预见性标准的比较
(一)引论:Palsgraf案的争议
(二)相似点
(三)不同点
三、余论——反思侵权构成要件判断流程
(一)均考虑预见性的因果关系与过错要件的判断顺序问题
(二)侵权构成要件判断流程的相对固定性


(实习编辑:张楚欣)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扈艳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