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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9日 第30537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5期
法律行为与私人自治
作者:王洪亮 清华大学 
内容摘要
 从《民总征求意见稿》法律行为部分的体系与规则出发,构建理想的法律行为制度宜作四个方面的调整。首先,从体系化的立法技术出发,应补充规定合同订立规则以及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规则。其次,确立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在于行为人的意思。再次,从私人自治的实现与保障出发,应完善意思表示瑕疵的可撤销与无效制度。最后,为了实现对私人自治的保障,应在未来的民法总则中补充规定禁止放弃自主权、处分禁止等制度。 
关键词
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私人自治;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瑕疵;
结构框架
一、法律行为制度体系与立法技术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二)特别生效要件
(三)合同与合意
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一)处分行为应以处分权为构成前提
(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
四、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效力
(一)意思表示瑕疵与可撤销
(二)虚伪行为与隐藏行为
五、私人自治的保障
(一)禁止放弃自主决定权
(二)处分禁止
(三)部分无效
六、结语


(实习编辑:张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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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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