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7日 第30545篇《财经法学》 2016年第5期
主债权的转让与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湖南绿兴源糖业有限公司、丁兴耀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评释
内容摘要
在附不动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时,实践中有两个问题需要厘清:其一,是否需要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其二,该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效力如何。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绿兴源糖业有限公司、丁兴耀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裁定中认为无须办理抵押权移转登记的观点,并不正确。事实上,因主债权转让而导致抵押权转让时,抵押权的从属性意味着抵押权应随同债权一并转移,但并非无须登记即当然转移。抵押权随同债权的转让而转移时,应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该登记是抵押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不登记的,抵押权不随同转移,据此向外界展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从而保证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的物权状况相一致,贯彻落实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
关键词
主债权让与;抵押权移转登记;从属性;
结构框架
一、案情概要与判决要旨
(一)案情概要
(二)判决要旨
二、评释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不动产抵押权随同债权转移时的登记类型
(三)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效力
(实习编辑:张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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