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 第30561篇《》 年第期
行政机关不应享有名誉权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网络侮辱他人被拘”的类似案例时有发生,行政机关运用公权力对辱骂诽谤政府的言论散播者进行刑事拘留和处罚,是否得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网上匿名侮辱自然人和法人的确要受到相应的惩罚,然而政府作为公法人,是否包括在民法的法人之中?行政机关应该享有名誉权吗?
关键词
结构框架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胡文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