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6年10月24日 第30580篇《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4期
职业资质权的实践发现与理论建构——兼谈新兴权利的发现与生成
作者:任江 哈尔滨理工大学 
内容摘要
实践中法官以姓名权解决窃取他人职业资质类案件,这一做法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局限。侵权人窃取受害人职业资质证书后以"自己名义"牟利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用"他人的姓名侵权方式,受害人所请求保护的职业资质利益也不属于姓名利益。这种利益的本质,是自然人凭借其具体行为能力在参与社会分工活动中所获得的社会资源分配利益,而自然人具体行为能力的外部标表形式是职业资质证书。将此种利益上升为职业资质权,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关键词
新兴权利;职业资质权;姓名权;行为能力;实证研究;
结构框架
一、 法律适用中的传统权利局限性
(一) 案件背景
(二) 裁判分析
二、 案件背后的新兴利益发现
(一) 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不是传统姓名利益
(二) 侵权人所获利益的法律属性难以界定
(三) 作为新兴民事权利的“职业资质利益”
三、 新兴利益向权利转变的原因
(一) 新兴利益权利化是经济基础发展决定法律进化的必然
(二) 新兴利益与民法理论的关系使其上升为权利成为可能
四、 立法论下的职业资质权本体论
(一) 职业资质权的概念、性质与特征
(二) 职业资质权的内容
(三) 职业资质权的保护
结语:新兴权利的中国法律主体性


(实习编辑:陈素素)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罗帅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