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6年12月11日 第30641篇《法学家》 2016年第5期
民法总则之期间立法研究
作者: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草案》第九章“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自第167条至第179条,共13个条文,分为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两节。就诉讼时效制度而言,《民法总则草案》相较于《民法通则》,基本的价值取向和制度框架并没有根本性改变,但在具体的价值判断结论以及立法技术安排上仍有一些值得关注的调整。出于建构未来民法典完善的期间制度的考虑,我国民法总则应当增设或有期间制度。 
关键词
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或有期间;保证期间;异议期间;
结构框架
一、初步比较
二、规则调整的评论与分析
(一)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三)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起算点的调整 
三、应当规定或有期间制度
(一)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期间的联系和区别
(二)诉讼时效期间与(买受人的)异议期间的联系与区别 
(三)异议期间与除斥期间的联系与区别


(实习编辑:刘清越)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扈艳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