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 第30645篇《法学家》 2016年第5期
论民法总则之民事责任规定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草案》民事责任一章提取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共同规则并可适用于其他民事责任,适当对《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进行取舍,增加了环境责任规定和对见义勇为者利益保护的规定。鉴于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要素,该章应规定于民事权利之后和法律事实规定之前;应删除司法不能适用的纯教义学条款并对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条款作相应修改;应增加归责原则这一根本性规定;“恢复生态环境”应修改为“修复环境、恢复生态”;责任竞合的前提应修改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应增加规定民事责任优先不限于同一行为引起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
关键词
民法总则草案;民事责任;恢复生态环境;责任竞合;
结构框架
一、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一章的理由
(一)民法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属性需要总则作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二)统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违反民事义务的责任
(三)《民法通则》特色之发扬
(四)民法理论研究进步之体现
二、《民法总则草案》民事责任章规定的优点与不足
(一)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共同规则之提取
(二)《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章规定之取舍
三、《民法总则草案》民事责任章修改完善之探讨
(一)民事责任章在《民法总则草案》中的位置安排似不妥当
(二)欠缺归责原则之规定,应予补充
(三)“恢复生态环境”应修改为“修复环境、恢复生态”
(四)民事责任优先、责任竞合选择请求权规定之完善
(五)其他应修改完善之处
(实习编辑:刘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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