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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4日 第30683篇《东方法学》 2016年第5期
《民法总则(草案)》债权规定的相关问题及修改建议
作者:彭诚信 上海交通大学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下文简称《民总草案》)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规定了债权。该规定对现行法有所改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一在条文设置方面,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否可以设置在民法总则民事权利一章;二在条文内容方面,一般条款的内容设置是否合理,对于具体债因的规定是否合适。《民法总则》因此应反思该款对债因的规定,调整第105第2款的层次安排,将债权标的置于债因之前,改“一定行为”用语为“给付”。除此之外,还应增设单方允诺条文以及有关不当得利返还标的与返还范围的条文。第107条应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和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
关键词
民法典;民法总则;债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结构框架
一、《民总草案》对债权规制的“1+2模式”
二、“1+2模式”引发的民法典体例设置问题
(一)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应放入民法总则
(二)“1+2模式”忽略了其他债因
三、“1+2模式”下债权一般条款的规定仍有不足
(一)调整第2款层次安排
(二)增设单方允诺条文
(三)反思债因规定
(四)改“一定行为”为“给付”
四、“1+2模式”导致不当得利规制内容不足
(一)第107条应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
(二)第107条应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结语


(实习编辑:王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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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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