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2日 第30714篇《比较法研究》 2015年第3期
拉美国家民法典编撰中的行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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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法典编纂者是决定法典样式的主观性要素,但拉美诸民法典的缔造者在比较法研究中往往被忽视。拉美各国从独立之初效仿、 照搬法国民法典, 到后来采取自有法之法典编纂进路, 是因其有着共同的法源和法律家文化。Andrés Bello 在智利, Sarsfield 在阿根廷, Freitas 及其以后的法学家如Rodrigues、 Beviláqua 在巴西,分别创造了自己的法典样式, 构建了罗马法系框架下的拉美子法系。20世纪中叶以后,拉美各国经历了一个解法典化的时代, 但通过对法典体系性功能的重新认识, 法学家广泛参与到再法典化运动中,由此产生的秘鲁、 巴西、 阿根廷新民法典既可被归纳出一种拉美特色, 也能被看成是法学家为达到体系的和谐一致而创造的共同类型。在这些重纂的法典中, 我们可以找到体系同一性的识别要素。
关键词
拉美民法典;编纂者;编纂进路;法典样式;
结构框架
一、 比较法研究中被遮蔽的拉美法典样式之缔造者
二、 第一次民法典编纂运动: 政治家、 法律家与法典编纂的进路
三、 法典编纂者与拉美三大范式民法典的样式
(一)Andrés Bello 与《智利民法典》
(二)Dalmacio Vélez Sarsfield 与其教科书式的民法典
(三)Freitas 之后的法学家与巴西 1917 年的民法典
四、 再法典化进路与法律家群体
(实习编辑:阙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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