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8日 第30722篇《法学研究》 2016年第2期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之解释基准——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分析文本
内容摘要
就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学理上存在多种判断基准,以至于引发不同的结论。以物权法第106条的证明责任问题为例,存在“善意推定说”、“善意要件之批评说”、“善意要件之肯定说”等学理争议。就上述学说,需要回到法学方法论的立场进行评判。证明责任的确定,实际上是实体法规范的解释问题,应遵循当代法解释学以规范目的为核心的方法论。也即确定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法解释学操作,应当以规范目的为其基准。这种操作首先是综合各种解释方法,论证物权法第106条的规范目的;其次是从规范目的出发而非拘泥于法条的文义,重新对该条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确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三种学说进行评判。这种分析路径和结论,不仅验证了以规范目的为解释基准的方法论的可行性,而且也实现了证明责任问题与主流法学方法论的合流。
关键词
善意取得; 证明责任;规范目的;解释基准;
结构框架
一、关于物权法第 106 条之证明责任的争议
二、方法之惑
(一)解释方法与规范目的
(二)解释学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三、探寻善意取得之规范目的
(一)依文义解释无法获得物权法第 106 条之规范目的
(二)依体系解释探寻物权法第 106 条之规范目的
(三)历史解释之印证
四、物权法第 106 条之证明责任分配再解释
(一)基于规范说的初步分析
(二)规范目的之引入与规范说之结论的检验
(三)取向于规范目的的重新解释
(四)解释结论的修正与补充
五、结语
(实习编辑: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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