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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8日 第30748篇《中外法学》 2016年第1期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效力研究
作者:王成 北京大学 
内容摘要
 立法机关授予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但是却未明确司法解释的效力。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效力不明确引发了大量问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引发了法律规范适用的严重冲突。最高法院自己认定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法律适用上的意义。立法机关应当对司法解释的效力加以明确。最高法院应当主动约束自身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严格遵守授权范围,能够就具体的法律条文加以解释。在法律出现需要解释但超出最高法院自身解释权限的情形时,应严格按照《立法法》第104条等有关规定处理。最高法院在授权范围内就具体法律条文作出的司法解释应当同该被解释的具体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如此,司法解释就可以纳入法律体系之中,按照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确定其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关键词
司法解释;法律效力;规范冲突;
结构框架
一、司法解释效力不明确引发的问题
(一)法律适用混乱
(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效力不明确造成的混乱
二、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渊源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的决议》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三)《人民法院组织法》
(四)小结
三、最高法院自身对司法解释效力的认知
四、司法解释的效力:文献综述
(一)类型化说
(二)效力低于法律说
(三)效力等同于行政法规说
(四)小结
五、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效力的确定
(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必须明确,模糊策略不可取
(二)限定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范围
(三)只能就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司法解释,解释应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原意
(四)司法解释应当与其解释的具体法律条文同一效力
六、结论


(实习编辑:朴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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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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