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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8日 第30831篇《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6年第6期
基因改造生物环境风险的法律防范
作者:王康 上海政法学院 
内容摘要
基因改造生物环境风险具有技术上的客观性和社会感知上的主观性,由此产生实证主义和社会建构论两种基因风险观,应在技术理性和社会价值两个维度的平衡中形成相应的规制路径。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框架存在立法科学性、技术性、实效性等方面的缺陷,呈现风险防范不足的窘境。在风险责任理念下,重建社会信任体系,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实践社会共存责任,应成为我国基因改造生物风险规制的法律理性。我国未来应基于基因改造生物环境风险的事实和社会基础,适当借鉴域外经验,确立以《基因技术法》为核心的风险责任法秩序,确立生态安全、风险预防、公众参与、社会共存、严格责任等法律原则,设置独立的专门监管机构,制定风险评估、风险沟通、风险成本分配等方面的具体规则,进行全过程、全领域、全方位的风险防范。
关键词
基因改造生物环境风险;基因污染;转基因;风险责任;基因技术法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基因改造生物风险规制的法律理性
(一)基因改造生物环境风险的事物本质
(二)基因改造生物环境风险的社会感知
(三)基因改造生物环境风险分配的正义之维:风险责任理念
三、我国现行法律框架的窘境及其原因
(一)现行有关风险防范的法律框架
(二)现行法律框架在风险防范上的窘境
(三)现行法律框架风险防范窘境的内在原因与未来方向
四、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一)国际法规范经验
(二)美国的法律经验
(三)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法律经验
(四)总结
五、基因改造生物环境风险防范的未来法秩序
(一)基本政策
(二)规范体系
(三)法律原则
(四)核心规则
六、结语


(实习编辑:王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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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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