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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3日 第30852篇《当代法学》 2016年第2期
中国胚胎诉讼第一案评析及立法建议
作者:刘士国 复旦大学 
标签: 人身权   人格权   亲权
内容摘要
中国胚胎诉讼第一案,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当事人享有对子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均合法合情。但一审否决当事人监管权,二审认为当事人享有处置权,均未脱离人、物两分,将胚胎定义为特殊之物或人与物的过渡存在,均不甚妥当。胚胎是生命的种子,与人有关,与物无关。原卫生部关于禁止代孕的行政管理规定,对自然人的私权也同样适用。我国应绝对禁止代孕,不允许近亲属之间代孕、期待我国允许代孕等成为当事人长期要求保管胚胎的理由。建议我国制定人工生殖法,对夫妻一方或精、卵捐献者一方死亡即应毁弃胚胎等作出具体规定。
关键词
胚胎诉讼;监管权;处置权;禁止代孕;
结构框架
一、中国胚胎诉讼第一案提出的研究课题
二、胚胎诉讼相关问题评析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 禁止代孕的规定对私权的影响
(二)我国违法实施代孕现状暴露的法律欠缺
(三)我国是否应有限度允许代孕
(四)期待我国允许代孕不能成为长期保管胚胎的理由
三、胚胎诉讼第一案终审判决对立法的启示及代孕子女的利益保护
(一)胚胎诉讼第一案终审判决对立法的启示
(二)代孕子女利益保护———最新代孕子女身份关系案例
四、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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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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