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9日 第30882篇《法学研究》 2016年第3期
民法基本原则:理论反思与法典表达
内容摘要
我国制定民法总则要不要沿袭民法通则体例,将民法基本原则集中规定于法典开篇,这一问题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但却未经真正的讨论。传统民法知识体系中,基本原则指不具裁判功能的“一般法律思想”,并不在民法典中规定;其与作为裁判规范的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等概括条款迥然不同。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章实际上是把“一般法律思想”与“概括条款”混而为一,导致了诸多理论误区与实践弊端。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章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原因。民法总则不应再于法典伊始集中规定基本原则,也不应再将一般法律思想明文化。诚实信用、公序良俗这些概括条款应当各归其位,放在各自的适用领域之中。
关键词
民法总则;基本原则;一般法律思想;概括条款;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基本原则与概括条款的区分
(一)区分的体系视角——利用德国民法体系的论证
(二)区分的逻辑视角——利用德沃金、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的论证
三、对我国民法通则上两类 “基本原则”的反思
(三)民法通则第一章“基本原则”内容的两分
(四)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基础理论的反思
四、民法通则将传统民法理念明文化的原因
五、结论: 我国民法总则中 “基本原则” 的立法表达
(实习编辑: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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