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5日 第30917篇《社会科学》 2014年第2期
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天然孳息的归属——兼评《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163条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彭真明;丁海江
天然孳息的归属与原物所有权密不可分,《合同法》第163条规定的买卖合同孳息归属的“交付主义”规则以“所有权已经转移或者最终能转移至买受人”为适用前提,具有合理性。《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第163条并不冲突,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天然孳息归属适用《合同法》第163条的结论符合民法精神,亦即“动产所有权保留,天然孳息所有权移转”,且当事人约定优先。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合同;天然孳息;归属;《合同法》第163条;
结构框架
一、天然孳息的判断标准与归属模式
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63条的“交付”
三、《合同法》第163条与《物权法》第116条的衔接
四、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天然孳息适用《合同法》第163条的证成
(实习编辑:朴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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