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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9日 第30894篇《人民法治》 2016年第3期
期盼汉语世界的民法典——以“合同”概念取代“法律行为”切入
作者:申惠文 郑州大学 
内容摘要
 正义需要法律,法律需要语言。我国民法典应当是中国语言的集大成者,应当成为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作品。如果我国民法典采用的概念不符合汉语的基本语义,便很难获得民众的认同,也就很难走向世界,成为21世纪具有标杆性意义的民法典。语言是民法典的生命,我国民法典编纂必须采用规范的汉语,用中国语言描述中国人的生活场景。德语世界的“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设权行为,仅为民事行为的一部分。而汉语世界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行政行为等。
关键词
基本语义;法典编纂;侵权责任法;标杆性;行为规范;法律需要;民事行为;民法通则;
结构框架
一、汉语世界的“法律行为”不同于德语世界的“法律行为”
二、我国民法典应当用“合同”概念取代“法律行为”
三、启动修改《民法通则》,而非制定《民法总则》
四、采取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依次递进的财产法结构


(实习编辑:朴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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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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