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6日 第30896篇《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15年第4期
论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依次递进的财产法结构
内容摘要
财产法结构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及编纂技术。我国民事立法先继受德日,后继受苏联,现又继受英美,多元法律继受形成新的逻辑关系。从立法史看,制定合同法,然后制定物权法,最后制定侵权责任法。从法律规范看,合同法应当排列在物权法之前,物权法应当排列在侵权责任法之前;从社会需求看,新时期民法典承载着思想启蒙的文化重任,需要大力弘扬契约至上的精神。不制定债法总则,采取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依次递进的逻辑顺序,能够较好地实现合同法和物权法作为交易法的功能,突出侵权责任法作为救济法的功能,彰显民法典的本土特色。
关键词
民法典;财产法结构;债权总则;民法规范;民法价值;
结构框架
一、财产法结构的比较法考察
(一)财产法结构的多元性
(二)财产法结构多元性的原因分析
二、我国财产法结构的历史分析
(一)债权编—物权编阶段
(二)所有权编—债权编阶段
(三)物权编—债权编阶段
三、我国财产法结构的规范分析
(一)物权法与合同法关系的规范分析
(二)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的规范分析
四、我国财产法结构的价值分析
(一)财产法结构的形式价值
(二)财产法结构的目的价值
五、结论
(实习编辑:朴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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