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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9日 第30904篇《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第2期
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作者:王毅纯 北京交通大学 
标签: 人身权   人格权   隐私权
内容摘要
隐私权内涵由最初的“独处权”,发展至包括“私人秘密信息”“私生活安宁”在内,再扩张至对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的自决,且呈现出从消极防御的权利向积极利用的权利转化的趋势,甚至可能包括“被遗忘权”。我国立法和学说均将隐私权定性为具体人格权,明确了其保护范围界定的前提,但对于其保护范围的具体界定却并无定论。本文梳理隐私权的产生发展过程,以明确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的基本框架 ;梳理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立法和学说,旨在厘清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的具体内容 ;最终提出以信息隐私权和空间隐私权构建隐私权保护范围的基本模式,指明两者在权利客体内容、侵权行为表现方式、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方面的区分,论证此构建模式的正当性。
关键词
隐私权 ;私生活安宁 ;资讯自决权 ;信息隐私权 ;空间隐私权;
结构框架
一、从隐私权的产生和发展看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一)隐私权的产生 :隐私权的核心内容为独处权
(二)隐私权的发展 :隐私权保护范围的扩张和保护方式的分野
(三)两大法系在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上面临的共性问题
(四)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的挑战与困境
二、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的立法和学说
(一)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概况
(二)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的主要学说
三、构建信息隐私权和空间隐私权的隐私权保护范围二元模式
(一)隐私权保护范围界定方法的变革 :从“抽象定义”到“具体类型”
(二)隐私权保护范围二元体系的构建 :“信息隐私权”与“空间隐私权”
(三)二元体系理论框架的正当性论证及类型化意义


(实习编辑:路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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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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