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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1日 第30912篇《社会科学》 2014年第5期
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及其制度构建
作者:谭启平 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谭启平;刘小鹏)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没有登记则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在不动产交易活动中,基于双方申请原则,当交易一方因其利益考虑而拒绝或怠于履行登记义务时,相对方就不能实现其预定的物权效果,只能请求登记义务人协助登记,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登记请求权与物权变动密切相关,旨在请求义务人协助不动产登记,属于一种民事实体权利; 登记申请属于一种启动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性权利,需要厘清两者的区别。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具有体现意思自治与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有其法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根源,我国立法应当规定登记请求权制度,并应对登记请求权制度进行规范,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适用。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登记申请;登记请求权;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与登记请求权的区别
(一)登记申请、登记请求权的概念
(二)登记申请、登记请求权的具体区别
三、构建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不动产登记请求权制度的价值
(二)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权源
(三)构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实需求
四、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制度构建
(一)登记请求权的主体
(二)登记请求权的种类
(三)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行使
(四)登记请求权裁判的既判力


(实习编辑:郭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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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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