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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1日 第30955篇《法治研究》 2016年第6期
大数据背景下民法典编纂应规定的条款
作者:刘士国 复旦大学 
内容摘要
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广泛使用产生的基本民事关系需民法典规范。网络数据财产并不虚拟,它具有真实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财产的一种存在。网购合同是仅次于直购合同的特种买卖。远程医疗责任是过失责任,共同诊疗应共同承担责任,仅通过远程网络技术医疗单位间获取医疗咨询,提供咨询意见的一方不承担责任,获取咨询意见的一方承担责任。编纂民法典,应将《民法总则(草案)》规定的“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修改为“网络数据财产”为物权客体并规定民事主体的信息控制权,在物权编应规定网络数据财产的转让须遵守网站管理规则,在合同编应将网购合同规定为特种买卖合同并在医疗服务合同中规定远程医疗合同,在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侵权责任作相应修改并在医疗责任中规定远程医疗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
大数据;互联网;民法典;规定
结构框架
一、大数据引发的民法课题
二、网络信息控制权、网络数据财产的客体属性与民法典总则、物权编的规定
三、网络数据的运用产生的合同类型与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四、远程医疗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


(实习编辑:王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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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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