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3日 第30980篇《法学杂志》 2016年第11期
《民法总则(草案)》中法律行为制度的创新点之评价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草案))》纠正了《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定性,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正确地并合,增设了“虚假表示”和“第三人欺诈”的行为种类,增设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及撤销权放弃规则,正确地否定了当事人对可撤销行为所享有的“变更权”,并在法律行为效力相关问题上对现行制度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包括增加了有关法律行为无效之无对抗力的规定等,从整体上推进了法律行为制度的科学化。但草案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具有相对人而分别规定不同的解释原则,在法律行为的解释规则设计上存在重大失误,应直接以《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予以替换。
关键词
民法总则草案;法律行为;民法通则;
结构框架
一、 对法律行为基础性规定的重大调整
二、 对无效及可撤销法律行为种类的其他增减
(一)“虚假表示” 的增设
(二)“第三人欺诈” 的增设
三、 对撤销权相关规则的增减
(一)“变更权” 的否定
(二) 撤销权之除斥期间的增设
(三) 撤销权放弃规则的增设
四、 法律行为效力相关规则的调整
(一)“狭义违法性判断”之立法确定
(二) 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剔除
(三) 法律行为无效后果中“财产追缴”的剔除
五、 法律行为解释规则在适用对 象 上 的区分
六、 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之无对抗力规则的增设
(实习编辑:阙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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