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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5日 第31043篇《政治与法律》 2017年第1期
善意取得制度体系瑕疵祛除的拟制论解释——以善意取得中间法律效果的提出为核心
作者:谢潇 重庆大学 
内容摘要
 善意取得本质上乃立法者拟制第三人主观上具有善意因素的瑕疵交易能够如有权处分一般,发生终局性物权变动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仅将善意取得视为原始取得并将善意取得的原因定位为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无法祛除善意取得嗣后所产生的体系瑕疵。善意取得系一项法律拟制,故而应明晰善意取得之法权原型为有权处分,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阶层式的法解释运作,令善意取得能够获得与有权处分相同的法律原因与法律后果,从而祛除拟制所带来的异质性因素,消除我国《物权法》第 106 条与我国《合同法》第 51 条之间可能产生的体系瑕疵,使善意取得发生之后的善意第三人亦可向无处分权人主张违约责任,最终使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型法益获得合理而周全的保护。
关键词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法律原因;拟制;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结构框架
一、体系瑕疵的实在性:善意取得之后该当如何
二、体系瑕疵祛除的既有学说述评
(一)物权行为理论继受说
(二)无权处分合同拟制有效说
(三)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说
(四)分析与评述:诸学说解释论的不完备性
三、体系瑕疵祛除解释的概念准备
(一)善意取得制度溯源:罗马法渊源之正本清源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类型:徘徊于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间
(三)我国《物权法》第 106 条的内涵和意义:作为拟制取得的善意取得
四、体系瑕疵祛除解释论的展开
(一)解释原则的择取:“拟制尽可能模仿自然(Fictio naturam imitatur,quantum potest)”
(二)善意取得体系瑕疵产生之缘由:物权变动欠缺交易合意型法律原因
(三)拟制法效的妥当性安置路径:善意取得物权变动三阶层解释论
五、结语:运用且丢掉拟制的“思维拐杖”——民法拟制规范的法解释目标


(实习编辑:郭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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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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