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3日 第31165篇《中外法学》 2017年第1期
论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
内容摘要
合同法是交易法,也是自治法,不仅在单次的交易中发挥着纽带功能,在关系性、合作性活动中也至关重要,被广泛应用于生产、流通乃至其他各经济领域。在这个意义上,合同法和法人或非法人社团(及其背后的法律规则)一样,都具有组织复杂经济活动的功能。合同法一方面因应社会经济需求促进各方共同利益的实现,如对组织型合同、共同行为等进行规制和调整;另一方面,其自身也因这些社会经济需求的推动而发生了重大变革,具体体现在协作义务的强调、信赖的保护、继续性合同的特殊规则、企业并购交易合同与金融合同的发展等方面。未来合同法应当回应这些变革,充分认识长期合同、服务合同等合同类型的特殊性,在合同规则设计及合同解释方面进行重新安排。
关键词
合同法;组织型合同;长期合同;关系契约;合同网络
结构框架
一、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演进
(一)合同法的原型及新古典合同法理论的发展
(二)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日益彰显
二、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特殊性
(一)合同法是交易法
(二)合同法是自治法
(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宽
(四)合同法事关交易秩序的维持
(五)合同法促进重复合作
(六)合同法合理分配交易风险
三、合同法组织经济功能的具体体现
(一)确立长期性合同的规则
(二)从交换型合同到组织型合同
(三)从契约行为到合同行为
(四)适度而非严格区分商事合同和消费者合同
四、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的拓展与合同法的发展
(一)以协作为中心的附随义务法定化
(二)合同正义
(三)信赖利益的保护
(四)自由与强制的权衡
(五)继续性合同的发展
(六)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七)企业收购与合并协议
(八)金融合同
五、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与我国合同法的完善
(一)长期合同
(二)共同行为
(三)服务合同
(四)继续性合同
(责任编辑:朴程健)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