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6日 第31200篇《现代法学》 2017年第1期
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和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构建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草案)》采取的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基本分类方法存在分类标准不清晰、立法体系衔接难度大、规范效果存疑、价值理念定位偏差等不足;新增“特别法人”一节在科学性、合理性及合法性上值得商榷,尤其是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存在明显问题。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应从法人本质出发,依据意思自治程度与方式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私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或捐助法人),社团法人可以再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草案)》将非法人组织作为第三类民事主体专章规定值得肯定,但在名称表述上应继续使用“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经登记或批准均可成立,对其应采取概念加列举的方式进行定义,并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进行类型化。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国民法典法人分类的模式选择
(一)我国现行立法上法人的分类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民法总则(草案)》的法人分类模式及其评析
(三)回归“事物本质”的法人分类模式及其序列构建
三、中国民法典非法人组织的立法建构
(一)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表达
(三)其他组织的制度设计
四、结语
(责任编辑: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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