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9日 第31242篇《湖北社会科学》 2017年第1期
论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汉语思维
内容摘要
学界的争议很多是语言的争论,民法学研究面临语言学的转向问题。汉语是中华文明传承的纽带,中国民法典应当采用规范的汉语。学界应当凝聚法学和语言学的智慧,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思维,梳理民法术语的使用频率,打造中国风格的话语体系。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采取了“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违反法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表达,而这种表达不符合汉语语法。“侵权行为”是“民事行为”,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在汉语语境下是无法理解的。“合同”是中国土生土长的法律概念,具有中国汉语文明独特的优势。中国民法典编纂应当强化汉语思维,扩张“合同”的概念,突出合同法的地位,采取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依次递进的民法分则结构。
关键词
民法语言学;汉语法学;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结构框架
一、汉语世界的“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概念的学科争议
(二)“法律行为”概念的改进方案
(三)“法律行为”概念的实证考察
二、汉语世界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行为”概念的利弊分析
(二)“民事行为”概念的实证考察
(三)“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实证考察
三、汉语世界的“合同”
(一)契约概念的产生和发展
(二)合同概念的产生和发展
(三)合同概念的实证考察
四、中国民法典的话语体系
(一)德国语言抑或中国语言
(二)专业语言抑或生活语言
五、结论
(责任编辑:刘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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