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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0日 第31296篇《法学研究》 2017年第2期
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
作者:朱虎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关于表见代理,民法总则延续了合同法的规定形式,就表见代理构成中是否要求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仍然不清晰。采取积极信赖保护方式的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具有结构相似性,可透过善意取得规范抽取出权利外观责任的一般性评价,因此,与善意取得的构成相一致,表见代理的构成中也应包括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且应采取风险归责原则予以解释和具体构建。该原则具有动态综合权衡的特征,为实现确定性可予以具体化。此时应区分不同案例类型,比较权衡行为人的信息成本、被代理人的方面成本、被代理人是否获益、双方的救济成本和商事交易的特性等因素,分别予以实质性论证,将风险归责原则具体化到不同案例类型的规则中。同时即使被代理人不具有可归责性因此不承担积极信赖保护责任,但其仍可能要承担消极信赖保护责任,以实现法律后果方面的比较权衡。
关键词
表见代理;善意取得;信赖保护;可归责性;风险归责;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确立
(一)法秩序的内在价值决断:表见代理与善意取得
(二)权利外观责任中责任承担者的可归责性
(三)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
三、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判断原则和具体化
(一)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判断原则
(二)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具体化
(三)三层责任机制
四、结论


(责任编辑:郭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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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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