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6日 第31343篇《海峡法学》 2017年第1期
论民法典中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构建——以台湾地区相关立法为借鉴
内容摘要
海峡两岸婚姻法(亲属法)设立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内容上各有亮点且日臻完善。但相形之下,台湾地区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较为完善,大陆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内容相对比较粗略。我们应当以民法典的编纂为契机,通过立法程序,科学设计立法模式,重新界定并准确划分这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定情形和适用范围,优化可撤销婚姻的确认程序,增设无效婚姻司法宣告制度和例外情况,并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不同法律后果加以确认,使我国的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时代性和先进性,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基础。
关键词
民法典;婚姻无效;立法;构建;
结构框架
一、海峡两岸民法中的婚姻无效制度比较
(一)立法现状概览
(二)法定情形之比较法考察
(三)确认程序之异同
(四)法律效力之比较
二、大陆在违法婚姻的立法规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定范围划分不够合理
(二)对不同主体请求权行使期限未加区分
(三)对无效婚姻的确认宣告程序未加以规定
(四)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未区别对待
(五)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补正制度内容有缺失
(六)忽视了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三、大陆《民法典》中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构建
(一)关于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模式
(二)科学界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各自范围
(三)优化可撤销婚姻的确认程序
(四)细化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
(五)确立无效婚姻宣告制度和例外情况
(六)区分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
(七)完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补正制度
(八)强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责任编辑:刘清越)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