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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4日 第31349篇《政治与法律》 2017年第3期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范内涵
作者:程雪阳 苏州大学 
内容摘要
对于我国宪法第10条第1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理解和解释,需要结合我国正在进行的土地制度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形势,不宜过分强调其历史原意。通过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这一宪法条款的规范性质宜定位为“授权性规范”;其规范功能是“授予了国家取得城市、城市郊区和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资格”;其规范含义为“宪法授权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具体化(制定具体法律条款)、土地征收、市场交易以及无偿没收等方式将城市中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通过其他方式(比如通过城乡规划或行政区划的变更)进行土地国有化的方式,不宜得到法律的肯定和支持。 
关键词
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宪法解释;授权性规范;
结构框架
一、“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入宪原因考
二、“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入宪后面临的挑战
三、授权规范论的更新与完善
四、“城市的土地”的具体含义
五、余论


(责任编辑:刘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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