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4日 第31364篇《法学论坛》 2016年第6期
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与无权占有”——兼评“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
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学界引起了一些讨论和争论。该案问题的关键应在于受让人是否能够对购买房屋构成“善意取得”。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关键要素应是“善意”,即交易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没有处分权。既然法律秩序有“买卖不破以合同债权为基础的租赁权”制度,则当可有“买卖不破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占有使用权”制度。我国司法实务界应尽快熟悉并善用《物权法》的规定。
关键词
无权占有;返还原物;善意取得;物权登记;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一审、二审法院的审判与裁判
(一)一审法院的审判与裁判
(二)二审法院的审判与裁判
三、基于所有权的占有权能与基于租赁权的占有权能的类推对比
四、该案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一)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二)二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三)《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遇冷现象
(责任编辑:黄哲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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