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4日 第31503篇《法学论坛》 2017年第3期
“知假买假”的理论阐释与法律适用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刘保玉;魏振华)
在借鉴赌博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根据“知假买假”者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可以将其区分为消费者与非消费者。前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其一定能获得惩罚性赔偿;后者应适用合同规范与行政奖励制度,逐步实现从职业打假人转变为职业举报人。《民通意见》第68条存在将“欺诈”混淆为“欺诈行为”之嫌,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消法》第55条适用的理论争议与裁判不一,也使得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产生了龃龉。但即便将《消法》第55条所称的“欺诈行为”限于经营者单方行为,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仍然需要以经营者存在瑕疵担保责任为基础。“知假买假”获赔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可分为基础性规范、构成性规范与判断性规范三种类型,不同规范在“知假买假”获赔中起着不同作用。
关键词
知假买假;消费者;欺诈;惩罚性赔偿;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知假买假”者的类型化及其法律适用
(一)“消费者”的概念之争
(二)“知假买假”者的类型化
(三)“知假买假”者的法律适用
三、“知假买假”获赔的正当化及其实现路径
(一)“欺诈行为”的重新阐释
(二)“知假买假”获赔的正当化路径
(三)“知假买假”获赔的具体法律适用
结语
(责任编辑:郭丽娜)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