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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3日 第31522篇《法学家》 2017年第2期
《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评注
作者:王洪亮 清华大学 
标签: 抗辩权   债的履行   合同法
内容摘要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给付拒绝权,其规范目的在于向对方施加压力、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负有固有的先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即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之余地。基于双务合同,存在相互关系的给付义务,若存续、到期并未被提出,债务人即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在实体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为拒绝给付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排除债务人迟延;在程序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是须主张的抗辩,判决内容为同时履行判决,在债务人陷于受领迟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根据此限制判决,不履行(清偿)其所负担的给付,而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实现其请求权。
关键词
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给付抗辩权;双务合同;存在效果说;同时履行判决;
结构框架
一、规范目的
二、先给付义务
三、构成前提
(一)有效的双务合同
(二)相互关系
(三)对待债权的继续存在
(四)对待给付请求权到期
(五)对待给付没有发生效力
(六)自己遵守合同
四、法律效果
(一)给付拒绝权
(二)范围
(三)对迟延的效力
(四)程序效果
五、证明负担


(责任编辑:郭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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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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