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9日 第31535篇《政治与法律》 2017年第5期
损害赔偿法中受害人共同责任的规范模式
内容摘要
受害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可归责地共同起作用时,可以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区分侵权赔偿责任与违约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在侵权赔偿责任中适用过失相抵处理受害人共同责任的问题,而在违约赔偿责任中区分对待受害人与有过失与减损义务,分别适用过失相抵与减损规则解决受害人共同责任的问题。这种二元规范模式的形成具有法律继受上的历史原因,我国法应当转而采用一元模式,即确立作为损害赔偿法一般规则的过失相抵规则,将其统一地适用于包括违约赔偿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在内的所有私法上的以及公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受害人共同责任问题。
关键词
损害赔偿法;受害人共同责任;过失相抵;减损规则; 民法典;
结构框架
一、域外有关规定中受害人共同责任的不同规范模式
(一) 大陆法系的统一规范模式
(二) 普通法系的区分规范模式
(三) 两种规范模式对国际公约及国际示范立法的影响
二、当前我国法上受害人共同责任的规范模式及争议
三、未来我国法中受害人共同责任的规范模式
(责任编辑:路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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