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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日 第31567篇《暨南学报》 2017年第4期
比较法视野下的非法人组织主体地位问题
作者:柳经纬 厦门大学 
内容摘要
我国现行法上的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与域外法上的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等同意义,因此不能将我国现行法与域外法中的非法人组织混为一谈,更不能将域外法有关非法人组织的经验作为我国民法总则将现行法中的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设立为新类型民事主体的借鉴或参考。但是,我国现行法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的划分不具有科学性,不承认未经登记的组织的法律地位将难以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域外法关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划分以及有限承认未经登记的组织的法律地位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值得我们参考。 
关键词
非法人组织;无权利能力社团;民法总则;比较研究;
结构框架
一、非法人组织的界定
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三、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
四、非法人组织的法律政策
五、结论——兼谈民法总则的选择


(责任编辑:黄哲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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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哲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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