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日 第31568篇《法学》 2016年第11期
意外伤害保险的契约型塑与内容控制
内容摘要
我国《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意外伤害保险的内涵、保险金的给付要件等作出任何规定,各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实际上构成了我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全部依托。目前,意外伤害保单普遍采用的“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作为意外伤害保险原因要件的做法,以及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可能加入的公共政策、公序良俗、道德风尚等评判因素,对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利益普遍构成了损害,极有从法理上加以厘清、立法上作出限定、司法上进行控制的必要。
关键词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原因;意外结果;公共政策;内容控制;
结构框架
一、意外伤害不应限于“意外原因”所致损害
(一)意外伤害保险与其他人身保险的关系定位
(二)早期“意外伤害”标准的形成背景与现代矫正
(三)否定“原因意外说”的理论依据
二、外部因素评价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契约性塑
(一)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外部评价因素的甄别
(二)作为保险保障评价标准的公共政策的基本内容
(三)公共政策下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评价与重塑
三、内部危险管理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控制
(一)高保额、低保费特征与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观危险
(二)对“意外原因”条款防范主观危险作用的质疑
(三)除外责任理论并未将非意外原因当然排除
(四)危险状态管理理论对“意外原因”条款的正当性
四、意外伤害保险的立法与司法型塑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立法型塑
(二)意外伤害保险内容的司法控制
五、结语
(责任编辑:黄哲雅)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