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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7日 第31662篇《法商研究》 2017年第3期
论“三权分置”中的土地承包权
作者:丁文 华中师范大学 
内容摘要
国现行法之所以未遵循法律逻辑将土地承包权包含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中,既导源于特定的制度基础,也受制于薄弱的理论研究。法学界对“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权的“三种”不同解读,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其应为一种兼具身份性和财产性的成员权。“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权的权利构造,要明确其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土地承包权的“配置主体”是个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体现公平的价值取向;土地承包权的“行使主体”是团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承载效率的目标定位。土地承包权内容由其权利性质和制度功能决定,故应包含承包请求权、承包收益权和承包监管权等权能。
关键词
三权分置;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权利构造
结构框架
一、现行法中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二、“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权的定位
(一)“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权的不同解读
(二)“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权的应有认识
三、“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权的权利构造
(一)土地承包权的主体
(二)土地承包权的内容
四、结语


(实习编辑:郑锡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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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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