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3日 第31676篇《财经法学》 2017年第3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物的瑕疵与退货的定性及出路——基于与合同法相衔接的视角
内容摘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3款将瑕疵界定为与缺陷相对立的概念,不仅不必要,而且带来体系不协调与法律漏洞,应被删除。我国现行法上的瑕疵大多从客观标准出发界定,法律效果是瑕疵告知义务。从主观主义出发界定的瑕疵实际由物的不适约来代替,属于不完全履行的一种类型。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物的瑕疵与物的不适约的概念分立有助于识别先合同义务与合同义务。退货定性的分歧,源于该制度构造重实用性、轻逻辑性。在解释论上,退货通常应解释为合同解除权与价款返还请求权的一并行使。在民法典中,退货制度应被完善的合同解除及合同清算制度吸收。
关键词
物的瑕疵;物的不适约;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合同编;
结构框架
一、瑕疵的多重意义及其根源
(一)合同法上的瑕疵及其定位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瑕疵
(三)瑕疵多义性的根源
二、物的不适约及其与瑕疵的概念分立和功能分离
(一)比较法上的物的不适约
(二)物的不适约对我国法的影响
(三)区分物的瑕疵与物的不适约的尝试
三、退货的定性难题及其根源
(一)合同法上的退货制度
(二)退货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扩张
(三)退货在司法实践中的定位
四、退货的解释论路径与立法论建议
(一)对多种状态可能说的回应
(二)退货制度的未来出路
(责任编辑:刘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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