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3日 第31710篇《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3期
论股权众筹融资的法律规制——兼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内容摘要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与股权众筹融资的发展实际脱节,个别条款过于保守,我国股权众筹融资监管应该从规制众筹发行人、众筹平台以及投资者风险防范三方面入手,从规制信息不对称、促使价格信号的有效传递与价格形成、识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逻辑出发,构建股权众筹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强化股权众筹平台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与自律监管,废止“合格投资者”制度,建立投资者分层与投资限额制度,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关键词
股权众筹融资,规制逻辑,规制重点
结构框架
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检讨
(一)《管理办法》让众筹平台承担的合法性审查义务的标准模糊且过于严苛
(二)《管理办法》未明确禁止众筹平台自建资金池
(三)《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未能与《公司法》、《证券法》衔接
(四)《管理办法》的众多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二、股权众筹融资的规制逻辑
(一)规制投融资方的信息不对称
(二)促使价格信号的有效传递与价格形成
(三)识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我国股权众筹融资的规制重点
(一)构建小额众筹发行豁免制度
(二)强化股权众筹融资平台规制
(三)强化股权众筹融资的风险防范
(实习编辑:曲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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