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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2日 第31768篇《中国社会科学》 2017年第5期
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
作者:蔡立东 吉林大学 
内容摘要
农地三权分置是中国特色现代农地制度的核心,是我国农地权利制度改革的既定选择,旨在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破解农地融资困境,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向可运作的法律实现机制转化,应当以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权为前提,以稳定农地既有法权关系为基础,以农地权利财产华为指向。中央农地政策上的农户承包权即为现行法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派生出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权利行使的用益物权发生逻辑,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其权利而设定的次级用益物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法构造为“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在解释论层面,囿于物权法定原则,土地经营权原本并非物权,但其设定一经登记,即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受侵权责任法保护。在立法论层面,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将土地经营权上升为法定的用益物权,进而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法定化。
关键词
农地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结构框架
一、农地三权分置生成的制度逻辑
(一)从政治中心到效率主导是我国农地制度演进的基本逻辑
(二)农地三权分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三地三权分置法律实现机制的设计路向
(一)新型农地权利财产化是实现农地三权分置的内在要求
(二)财产化新型农地权利的性质分析
(三)财产化新型农地权利设计的制度平台
三、农地三权分置法律实现机制的具体构造
(一)农地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
(二)土地经营权物权效力的解释论阐释
(三)土地经营权物权性质的立法论安排
结论


(实习编辑:曲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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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朴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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