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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0日 第31772篇《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3期
我国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解释论
作者:汪渊智 山西大学 
内容摘要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权,在性质上是法定的无理由解除权,其正当性基础在于保障消费者的意思形成自由;该权利适用的交易方式是上门推销和远程交易,适用的交易对象是商品和服务;该权利一经行使,消费者合同即告解除,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双方互相返还;消费者合同解除后,与之关联的其他合同也随之消灭。
关键词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上门推销;远程交易
结构框架
一、性质界定:法定的无理由解除权
二、适用的交易方式:远程交易与上门推销
三、适用的交易范围:商品与服务
四、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期间
五、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后果


(实习编辑: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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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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