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4日 第31791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第3期
《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制度的成功与不足
内容摘要
《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在文字表述、规范内容等方面与先前的立法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文字表述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术语的统一性和精确化;规范内容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对《民法通则》不合理的条文进行拆解和删除,增加《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的条文,对《民法通则》中的条文进行细化,从而增强具体规范的可操作性。《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制度的不足在于仍然留下很多的法律漏洞需要通过解释论予以补充和完善,这些法律漏洞主要包括:显名主义原则和例外及其与《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在解释论上需要协调;复代理的前提条件过于严格,需要扩张解释;无权代理人的责任需要进行类型划分;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认定方法尚无定论。
关键词
显名原则;复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结构框架
一、文字表述上的进步
二、规范表述上的进步
(一)对《民法通则》不合理的条文进行拆解和删除
(二)增加《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的条文
(三)细化《民法通则》中的条文,增强规范的可操作性
三、存在的主要不足
(一)显名主义的原则和例外需要进一步解释
(二)选任复代理人的前提条件需要扩张解释
(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需要进行类型化区分
(实习编辑:司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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